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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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物业费612元、楼道恢复费150元、装修保证金、装修许可证押金、装修出入证押金2070元,共计28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