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4民初1013号 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三段189号。 法定代表人:谭同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娟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