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峨眉山市中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在渝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50040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在渝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的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9121元(已扣除***垫付的8868.04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赔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8868.0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0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4290元,由***负担3003元、由***负担1287元。前述款项***已预交,***、***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指定履行的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