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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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在渝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50040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在渝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的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9121元(已扣除***垫付的8868.04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赔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8868.0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0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4290元,由***负担3003元、由***负担1287元。前述款项***已预交,***、***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指定履行的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裁判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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