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长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川1524司救执6号 救助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救助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救助申请人***、***以其在劳务工资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为由,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原告***、***与被告胡万春劳务工资纠纷一案经本院(2019)川1524民初46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被告应支付及加倍偿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共8000元。申请强制执行后被申请人拒不露面,截止目前仍未获多数赔偿,因本人为普通打工者且疫情期间失业生活困难,特申请给予司法救助金9000元。 经审查查明,2017年正月,胡万春组织罗义洪、罗利华、康光华、***、***等人到山东胡万春朋友黄同书工厂打工,干了一个月左右,因环保整治工厂停工。黄同书给付工人工资10000元,尚欠9500元由胡万春、黄同书共同签字出具欠条一张,交给上述工人让其返乡。后因未获工资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2019)川1524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万春给付原告罗义洪、罗华利、康光华、***、***劳务工资9500元。2020年1月22日,上述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9)川1524执221号立案执行,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存款731.42元,便依法冻结并扣划,因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救助申请人***、***遂申请司法救助。 救助申请人家庭情况:***与***系夫妻关系,儿子张显平现年25岁,孙子张宸宇现年1岁,儿子在成都务工,儿媳带小孩。现***与***于疫情缓减后到石家庄务工,司法救助申请和相关手续由***侄女方小容代为书写办理。另外,***尚有一老人随其生活。 案件接受救助情况:***、***未接受过司法救助,本次为首次申请救助。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虽然存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执行不能的事实,但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的需要救助的情形。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救助申请人***、***不予司法救助。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