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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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兴桦矿业有限公司 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桦甸市宏信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桦甸市兴合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桦甸市兴桦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55,956.25元,并支付利息106,172.96元(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9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借款本金2,955,956.25元、月利率5.40125‰上浮50%另行计算; 二、桦甸市兴合建材有限公司、桦甸市宏信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桦甸市兴桦矿业有限公司、桦甸市兴合建材有限公司、桦甸市宏信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49元,由桦甸市兴桦矿业有限公司、桦甸市兴合建材有限公司、桦甸市宏信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