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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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HXXXXXXXXX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8日解除; 二、编号为HXXXXXXXXX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牌号为黑CDXXXX、发动机号为XXXXXXXXX、车架号为LCN64ED59EXXXXXXX的车辆所有权归原告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