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得执行:一、桦甸市宏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原桦甸市宏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铺装柏油地面(面积为1,218平方米)及4个下水井;二、桦甸市宏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桦甸市宏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院外水泥、砖围墙300延长米;三、桦甸市宏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桦甸市宏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取暖管道120延长米;四、桦甸市宏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桦甸市宏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锅炉房内的供电设备(十一个配电箱)、三个蓄水池(分别为3m×3m×3m,3.5m×3m×3m,2.4m×1.9m×3m)、一口水井;五、桦甸市宏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桦甸市宏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花窖(面积为60平方米);六、桦甸市宏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桦甸市宏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后建支柱二层(面积为18m×5m=90平方米);七、桦甸市宏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桦甸市宏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大门两个(7m×2.5m),小门一个(3m×2,2m)。本院作出的(2019)吉0282执异41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