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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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万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万荣县高村乡惠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借款本金449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按11.07‰计算,从2018年8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期按16.605‰计算);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万荣县高村乡惠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