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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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黎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黎城县飞龙建筑机械租赁部租赁费31091.2元(31291.2元-200元)。 二、驳回原告黎城县飞龙建筑机械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承担300元,被告承担3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