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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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与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52630.8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元、鉴定、检查费3519.90元,合计5459.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4118.93元[1655+2463.93(3519.90×70%)],原告自行负担元。因被告***先行给付原告5000元,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被告***881.07元(5000元-4118.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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