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4000及相应逾期利息(2019年1月31日借款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9年3月29日借款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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