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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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4000及相应逾期利息(2019年1月31日借款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9年3月29日借款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