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曲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晋通送变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44670.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100元、营养费3550元、护理费9082.75元、误工费21279.57元、残疾赔偿金46028.4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500元、摩托车修理费500元,以上共计240711.2元的50%即120355.6元(其中被告山西晋通送变电有限公司已支付20000元)。 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1元,由原告***负担591元,被告山西晋通送变电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鉴定费1500元,由原告***与被告山西晋通送变电有限公司各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