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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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5,545,452.4元; 二、被告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5,518,635.60元; 三、被告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5,990,191元; 四、被告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利息1,737,155.39元; 五、被告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延迟返还履约保证金利息755,000元; 上述五项合计29,546,434.39元,被告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六、驳回原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反诉原告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71,184.30元,由原告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6,541.61元,被告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负担174,642.69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案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30,400元,由反诉原告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