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港市康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东港市康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484.96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于执行时将该款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