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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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229723.3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42元,原告***承担16004.21元,由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0637.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