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兵0802民初51号

原告:***,女,汉族,住***。

被告:***,女,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猪肉款1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赊欠原告***猪肉款12000元,于2016年4月16日书写欠条一张,后经多次索要未果,现依法遂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应诉,未当庭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条一份,该证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猪肉,被告赊欠猪肉款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016年4月16日期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猪肉,经计算共赊欠猪肉款12000元,被告***于2016年4月16日书写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2016.4.16日今欠人:***”。由于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索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猪肉款12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16年4月16日期间,陆续卖于被告***猪肉,累计12000元,双方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定交付被告,双方买卖合同生效并已履行。被告***于2016年4月16日书写欠条一份,该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猪肉款

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猪肉款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凡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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