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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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9)新2901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9)新2901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三、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108822.6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计505元,由***负担133元,***负担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负担3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7元,由***负担23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负担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