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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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9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97500元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负担256元,由被告被告***、***负担11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5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