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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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正成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肇事产生的医疗费15560.44元、误工费22200元、护理费1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营养费1200元、车辆损失费7980元、评估费500元、鉴定费800元,共计62790.44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3693.8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7367.65元,共计51061.4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负担24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8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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