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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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2150.59元(详见赔偿清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747.25元(详见赔偿清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对本项下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3897.84元(详见赔偿清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4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公司负担2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2392元,由被告***、***负担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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