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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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04执1209号 刘志强、常万明: 申请执行人刘志强与被执行人常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2404民初17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志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偿还欠款230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3.50元,申请执行费24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14日划拨被执行人常万明银行存款24000元,于2020年7月16日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常万明缴纳申请执行费246元。申请执行人刘志强已收到全部款项,自愿放弃其他标的,同意结案。被执行人已履行(2019)吉2404民初17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吉2404民初1743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