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滕州市万佳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滕州市万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签订的盛世华城购房意向协议书于2017年1月26日解除; 二、被告滕州市万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选房意向金3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增值金13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计448元,由被告滕州市万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