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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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以本金8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7月14日起算至2015年8月8日止,按照月息1分计算;以本金7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9日起算至2020年7月13日止,按照月息1分计算;以本金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1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元(26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