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以本金8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7月14日起算至2015年8月8日止,按照月息1分计算;以本金7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9日起算至2020年7月13日止,按照月息1分计算;以本金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1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元(26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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