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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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行 山西恒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运城今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包含罚息、复利,其中2000万元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从2016年5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减去已归还的16500元;1000万元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从2016年5月1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山西恒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对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与***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行享有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对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至2019年1月18日的利息(包含罚息、复利,其中2000万元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从2016年5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减去已归还的16500元;1000万元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从2016年5月1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债权; 五、山西恒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和***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27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712元,由山西临猗变压器有限公司、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山西恒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