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彭州市振新矿山设备配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民初7941号 原告:彭州市振新矿山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勇,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州市振新矿山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彭州市振新矿山设备配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彭州市振新矿山设备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向东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许超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