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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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 四川勤通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7735.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