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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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 安吉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07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6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对上述***应赔付的款项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且上述责任先于被告***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负担72元,被告***负担119元,被告***负担7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