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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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质基础工程施工总公司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青海省地质基础工程施工总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1114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489409元的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青海省地质基础工程施工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23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