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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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吉强盛酒店有限公司 安吉铭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吉强盛酒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安吉铭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1410370元、违约金200000元、实现债权费用损失39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代偿后有权向被告安吉强盛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安吉铭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8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铭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987元,被告安吉强盛酒店有限公司、***、***、***、***负担959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