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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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灵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灵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822民初1761号 原告:甘肃灵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东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222594175XB。 法定代表人:朱某朱某朱某,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某苟某苟某。 被告:罗某罗某罗某,甘肃省灵台县人。 原告甘肃灵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罗某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甘肃灵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甘肃灵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炜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熊海龙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