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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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金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吉县通用电杆厂 安吉石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吉金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为285163.43元;自2019年8月22日起,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8‰加收5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均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安吉县通用电杆厂、安吉石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吉金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40元(已减半),由被告安吉金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吉县通用电杆厂、安吉石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