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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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吉竹洋竹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安吉杜邦家具有限公司 安吉朗域家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吉朗域家居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起诉日止,按月利率5.075‰计收利息,应扣除已支付利息4369.8元;逾期贷款自2019年3月28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均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如被告安吉朗域家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自逾期次日起,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安吉县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号:安房权证安吉字第××号、土地权证号:安吉国用(2014)第02006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以80.7万元为限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如被告安吉朗域家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自逾期次日起,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安吉县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号:安房权证递铺字第××号、土地权证号:安吉国用(2010)第06234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以116.6万元为限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被告***、***、被告浙江安吉杜邦家具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吉朗域家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09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6095元,由被告安吉朗域家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安吉杜邦家具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