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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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凯撒洲际酒店有限公司 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安吉杜邦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吉凯撒洲际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为95957.15元;自2018年10月19日起按月利率7.06875‰计收罚息至款清之日止;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至款清之日止); 二、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在安吉凯撒洲际酒店有限公司的股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25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在原告实现质权后,被告***有权向被告安吉凯撒洲际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浙江安吉杜邦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吉凯撒洲际酒店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各自在345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吉凯撒洲际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78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0785元;由被告安吉凯撒洲际酒店有限公司、***、浙江安吉杜邦家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