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安市金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3民初3627号之一 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海诺家电销售维修中心,住***。 被告:泰安市金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和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海诺家电销售维修中心与被申请人泰安市金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秀荣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诗慧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