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
上海奉贤泰日机械厂
安吉永强纸箱厂
安吉伟龙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给付原告安吉伟龙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款2817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安吉伟龙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10元(已减半),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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