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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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威海百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1296.3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7元,由原告***负担82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2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