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广平县凯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连带共同偿还原告邯郸市广平县凯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支付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连带共同偿还原告邯郸市广平县凯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期间利息按照月息1.5%、违约金按照月息1.65%共计为220500元;并连带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偿还完毕时止(逾期利息、违约金合计按照月息3.15%计算); (支付方式为汇入原告银行账户——户名:邯郸市广平县凯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邯郸市联纺路支行,账号:10×××84) 三、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的,以被告***抵押的房产(权属证号为:邯房权证国字第0101227495号和邯房权证国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偿还原告邯郸市广平县凯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0元,减半收取计69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