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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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7222.4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5416.8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3611.2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700元,原告***、***、***、***、***负担300元,被告***、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各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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