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磐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纺路支行 邯郸市金思宝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邯郸市金思宝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纺路支行截止2019年3月21日的借款本金4997121.53元、利息及逾期罚息962245.94元,合计人民币5959367.47元。2019年3月21日之后的逾期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日。 2、被告河北磐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确认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纺路支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复兴区(邯房权证国字第××号)、1212号(邯房权证国字第××号)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16元,由被告邯郸市金思宝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