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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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华安食品有限公司 乐陵市永信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鲁1481执恢346号 被执行人德州华安食品有限公司: 你与乐陵市永信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81民初6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与2020年7月16日已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继续履行(2017)鲁1481民初6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申请执行费5761元。 户名:乐陵市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 账号:62×××66 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在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后,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