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浙0127执146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徐黎华、余文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执行申请人已收到法院转付的案款293587.72元,余款168000元被执行人已自行支付,现(2019)浙0127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