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岛湖支行 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彭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丰收贷记卡透支本金9868.75元并支付计至2019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289.55元,此后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计付(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负担1元、被告彭微负担27元。 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彭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