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23民初1148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文井镇百恒村5社2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系原告之夫)

被告:廊坊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庄少宏,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廊坊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建伟

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韩超

裁判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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