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23民初1148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文井镇百恒村5社2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系原告之夫) 被告:廊坊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庄少宏,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廊坊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建伟 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韩超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