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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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廊坊市鑫亿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廊坊市乐彩涂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廊坊市乐彩涂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919270.78元,并支付剩余利息15497.33元和罚息。罚息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罚息=本金919270.78元×天数×罚息利率月利率10.83875‰); 二、被告廊坊市鑫亿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廊坊市乐彩涂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廊坊市乐彩涂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628元,由被告廊坊市乐彩涂料有限公司、***、廊坊市鑫亿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