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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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新疆万华广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13,922.73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新疆万华广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13,922.73元的利息29,142.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起诉标的346,035.73元,应收案件受理费6,490.54元(原告已预交),给付标的343,065.22元占起诉标的346,035.73元的99.14%,应收案件受理费6,445.98元由被告乌鲁木齐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44.56元由原告新疆万华广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