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租金47919元以及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的违约金24773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2696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本金按照人民币47919元计算,利率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80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