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华佗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电动自行车损失费等1413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司法鉴定费176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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