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岱山县仇江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西支行
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岱山县仇江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代偿款100万元及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的利息;

二、若被告岱山县仇江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按期清偿上述债务的,原告***有权在被告岱山县仇江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9万股股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中,价值超出顺序在先质押担保债权的部分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由被告岱山县仇江门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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