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死亡残疾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01803.2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死亡残疾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41442.56元;

三、原告***、***、***、***在得到前两项赔偿款的同时返还被告***垫付款2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878元,原告***、***、***、***共同负担578元,被告芜湖霆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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