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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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失117744.77元,其中支付原告***117344.77元,支付被告***4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负担37元,被告***负担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